陆家嘴信托河北尚和商贸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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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家嘴信托·河北尚和商贸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陆家嘴信托•河北尚和商贸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LJZXT[2012]-J-DK字第9号-01 2 陆家嘴信托•河北尚和商贸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申)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加入陆家嘴信托•河北尚和商贸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在您签署信托文件前,请仔细阅读本认(申)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的内容,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 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申)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申)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委托人签署本认(申)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即表明委托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已完全知晓并同意受托人采用如下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以信托资金向河北尚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和商贸”)发放贷款,专项用于支付:(1)尚和商贸所属的河北省高碑店市天奕商厦、河北省涿州市宜佳旺购物广场装修装饰款项;(2)尚和商贸子公司保定白沟盛祥投资有限公司(“盛详投资”)所属河北省保定市白沟经济开发区北方商贸城一期装修装饰款及北方商贸城二期的装修、设备款以及工程尾款。担保方涿州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和房产”)以其持有的河北省涿州市香邑溪谷项目(“香邑溪谷项目”)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2012-14和2012-15地块(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分别为:涿国用(2012拍)第033 号、涿国用(2012拍)第032号)及即将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2012-12和2012-13地块(该两块地块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为信托贷款提供担保;保证人尚和商贸母公司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隆基泰和”)和瑞和房产为信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隆基泰和法定代表人魏少军(身份证号:132404196305291618)为信托贷款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尽管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仍存在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市场风险、担保履约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信托财产本身存在盈利或亏损的可能,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产生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 申明人即受托人: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同意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认(申)购信托单位。 委托人申明(手抄):本人已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申明人即委托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 年 月 日 3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4 第二条 信托目的 7 第三条 受托人、保管人、监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7 第四条 信托资金的币种、金额及交付 7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成立与生效 8 第六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11 第七条 受益人 13 第八条 信托计划费用的核算与支付 13 第九条 信托利益的分配 16 第十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19 第十一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0 第十二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1 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22 第十四条 信托计划终止与清算 23 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的分配 24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 24 第十七条 受益人大会 25 第十八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 26 第十九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26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27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27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 27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 28 第二十四条 通知 28 第二十五条 其他事项 29 第二十六条 填写事项 31 委托人: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委托人 受托人: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宏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梅岭路29号综合办公楼1号818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28楼 联系人:吴淳 传真:021-50588225 电话:021-50588651 为实现财产的保值和增值,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合同/信托合同:指《陆家嘴信托•河北尚和商贸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陆家嘴信托•河北尚和商贸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申)购风险申明书等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及其附件。 4、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根据信托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5、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6、受托人:指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7、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8、借款人:河北尚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和商贸”)。 9、隆基泰和: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 10、瑞和房产:涿州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1、盛祥投资:保定白沟盛祥投资有限公司; 12、天奕商厦:河北省高碑店市天奕商厦; 13、宜佳旺购物广场:河北省涿州市宜佳旺购物广场; 14:北方商贸城:河北省保定市白沟经济开发区北方商贸城; 15、信托贷款:指受托人向借款人发放的金额为人民币肆亿圆整(¥400,000,000.00元)(具体金额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16、《信托贷款合同》:指受托人和借款人签署的编号为【LJZXT[2012]-J-DK字第9号-02】《陆家嘴信托•河北尚和商贸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贷款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17、风险申明书:指《陆家嘴信托•河北尚和商贸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申)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18、信托资金: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19、信托财产: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形成或取得的任何财产(含损失)。 20、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取得的受托人分配的信托财产。 21、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 22、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发行的信托单位为一期信托单位,信托计划一次开放期内发行的信托单位为二期信托单位,如无特别说明,信托单位包括一期信托单位和二期信托单位。 23、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总数 24、认购: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委托人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25、认购资金:指各委托人因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26、申购:指在信托计划开放期内,委托人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27、申购资金:指各委托人因申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28、赎回:指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信托计划的受益人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托人申请将所持信托单位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29、开放期:指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申请申购\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开发期分为一次开放期和二次开放期。一次开放期内只接受委托人申请申购信托单位,二次开放期内接受委托人申请申购信托单位和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 30、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31、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 32、元:指人民币元。 33、不可抗力:指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其他天灾、战争、政变、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以及新法规或国家政策颁布或对原法规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因素。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指定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专项用于支付:(1)天奕商厦、宜佳旺购物广场装修装饰款项(2)尚和商贸子公司盛祥投资所属北方商贸城一期装修装饰款及北方商贸城二期的装修、设备款以及工程尾款,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第三条 受托人、保管人、监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一、 受托人 本合同项下受托人为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其住所为青岛市崂山区梅岭路29号综合办公楼1号818室。 二、 保管人 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保管人(又称“保管银行”)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为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三、 监管人 本合同项下信托财产的监管人(又称“监管银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其住所为河北省保定市裕华西路733号。 第四条 信托资金的币种、金额及交付 1、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的币种为人民币,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的金额为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资金数额。 2、委托人应在签署信托合同前,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如下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账户: 户 名: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兴业银行青岛市分行营业部 账 号:522010100100405851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从上述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账户划转至信托财产保管、管理和运用的如下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 户 名: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上海银行营业部 账 号:31600703001989978 3、信托资金自到达上述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账户之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入信托财产。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成立与生效 一、 信托计划的规模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总额为人民币肆亿圆整(¥400,000,000.00元),具体金额以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本信托计划设立时每1元人民币信托资金可购买1个信托单位。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为40,000万份。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发行的信托单位为一期信托单位,一期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10,000】份,不超过23,000万份;信托计划一次开放期内发行的信托单位为二期信托单位,二期信托单位总份数为信托单位总份数与一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的差额。受托人有权对发行的信托单位总份数和各类信托单位总份数进行调整。 二、 信托计划的期限 1、本信托计划分两期发行,信托计划期限为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单位存续期限届满之日止。各期信托计划中A类信托单位(指本合同第9条第1款所述A1类信托单位、A2类信托单位和A3类信托单位的统称)的存续期限为24个月、B类信托单位(指本合同第9条第1款所述B1类信托单位、B2类信托单位和B3类信托单位的统称)的存续期限为12个月(B类信托单位总份数不超过【12,000】万份),各期信托单位均自该期信托单位发行成功之日起算。各期信托单位可根据或信托计划的提前终止或延期而相应提前终止或延期。最后一期信托单位终止之日,为信托计划终止日。 2、信托计划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可提前终止或延期。 三、 信托计划的推介及成立 (一)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1、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间为2012年12月24日至2013年1月24日止。受托人有权根据认购情况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受托人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的,应在其网站和营业场所公告。 2、除受托人特别声明外,在满足下列条件后,且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的,信托计划成立。受托人宣布成立的日期为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1)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达到23,000万份的,或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10,000万份; (2)受托人和隆基泰和已经签署编号为【LJZXT[2012]-J-DK字第9号-05】的《保证协议》; (3)受托人和魏少军(身份证号:132404196305291618)已经签署编号为【LJZXT[2012]-J-DK字第9号-06】的《保证协议》; (4)受托人和瑞和房产已就产权证编号为涿国用(2012拍)第033 号、涿国用(2012拍)第032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签署编号为【LJZXT[2012]-J-DK字第9号-03】的《抵押担保合同》,并且已完成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公证; (5)受托人和瑞和房产已经签署编号为【LJZXT[2012]-J-DK字第9号-09】的《保证协议》。 3、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账户之日起至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入信托财产。 4、如信托计划在推介期届满时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则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在推介期限届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已交付的资金及自委托人交款日至退款日期间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一并返还委托人。 (二)信托计划的开放 1、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可以设置开放期,开放期分为一次开放期和二次开放期,信托计划一次开放期发行的信托单位为二期信托单位。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受托人另行确定。受托人有权提前结束或延长开放期。 2、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后,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开放成功,受托人宣布的日期为信托计划开放成功日(亦为二期信托单位发行成功日): (1)信托计划一次开放期内,投资者申购的二期信托单位总份数和一期信托单位总份数之和已达到40,000万份;或信托计划一次开放期届满,投资者申购的二期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15,000】万份; (2)受托人和瑞和房产已就地块号为【2012-12和2012-13】的两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签署《抵押担保合同》,并且对《抵押担保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完成该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手续; (3)信托计划成立的前提条件持续有效。 3、委托人之申购资金自到达信托计划资金募集账户之日起至信托计划开放成功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入信托财产。 4、如信托计划在一次开放期届满时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则信托计划开放不成功,受托人将在一次开放期届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已交付的资金及自委托人交款日至退款日期间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一并返还委托人。 5、如出现上述第4项情况,受托人在本信托项下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处分的权利不因此受影响。 四、信托单位的认(申)购 1、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签署每份资金信托合同时交付信托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增加部分必须为10万元的整数倍。 2、信托单位价格 每份信托单位面值1元,认(申)购价格1元。 3、认(申)购原则 本信托计划发行期间实行“金额优先、时间优先、额满即止”的原则。视认(申)购的具体情况,受托人保留拒绝投资人认(申)购本信托计划申请的权利。 4、必备证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需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本人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若授权他人办理,代理人除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外,还需持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授权人银行卡或活期存折。 委托人为机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5、签约 (1)委托人签署《认(申)购风险申明书》一式贰份。 (2)委托人签署《资金信托合同》一式贰份。 (3)委托人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复印件一式贰份。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信托计划终止前不得取消。 6、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 (1)保管银行确认信托资金到达信托财产专户后,受托人制作信托认(申)购确认书一式贰份。 (2)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由受托人负责向委托人寄送信托认(申)购确认书正本一份。 五、二次开放期B类信托单位的申购赎回 1、经受托人同意,二次开放期内,受益人可以于信托单位存续期限内的任一工作日(“T日”)赎回其持有的B类信托单位,受托人不接受受益人除B类信托单位以外的其他信托单位的赎回申请。 2、赎回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持有B类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应于T-3日前向受托人提出赎回申请; (2)持有B类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应当一次性赎回其持有的全部B类信托单位,不允许部分赎回其所持的B类信托单位; (3)二次开放期内,经受托人确认的T日有效申购信托单位份额等于有效赎回信托单位份额,有效申购资金等于有效赎回金额,且申购资金已于T日足额划至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4)受益人申请赎回的B类信托单位份数所对应的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80,000,000】元。 3、经受托人确认赎回申请有效后,受托人于T+3日前将本次B类信托单位赎回资金划付至申请赎回的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 4、于二次开放期内有效申购的信托资金于T日确认为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二次开放期内有效申购的信托单位于T日计入本期信托单位总份数,与该等有效申购信托单位等额的被赎回的B类信托单位于T日注销,从信托单位总份数中扣除。 5、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不收取赎回费用。 6、赎回金额计算方式等有关赎回的具体操作规则见受托人届时发布的赎回开放申请期公告。 第六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1、受托人将加入信托计划的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和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集中管理和运用。 2、受托人将遵循“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3、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在保管银行设立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对信托财产进行专项管理,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报告,严格将本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本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 4、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按季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接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查询。 5、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信托资金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专项用于《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信托贷款用途。借款人不得将信托贷款用于房地产市场、民间借贷和证券市场。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在信托利益分配前可由受托人投资运用于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国债、货币市场基金、中短债基金、评级在AA级以上的公司债和企业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工具,获得的收益纳入当期信托收入。 6、为了保证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信托贷款,本信托计划设置了以下信用增强措施: (1)瑞和房产以其合法持有的香邑溪谷项目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2012-14和2012-15】地块(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分别为:涿国用(2012拍)第033 号、涿国用(2012拍)第032号)的土地使用权按其与受托人签订之编号为【LJZXT[2012]-J-DK字第9号-03】《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之条款和条件为受托人提供抵押担保,并对《抵押担保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并完成该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手续; (2)瑞和房产以其合法持有的香邑溪谷项目即将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2012-12和2012-13】地块(该两块地块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抵押)按其与受托人签订之编号为【LJZXT[2012]-J-DK字第9号-04】《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之条款和条件为受托人提供抵押担保,并对《抵押担保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并完成该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手续; (3)瑞和房产按其与受托人签订之编号为【LJZXT[2012]-J-DK字第9号-09】的《保证协议》为借款人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4)隆基泰和按其与受托人签订之编号为【LJZXT[2012]-J-DK字第9号-05】的《保证协议》为借款人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5)魏少军(身份证号:132404196305291618)按其与受托人签订之编号为【LJZXT[2012]-J-DK字第9号-06】的《保证协议》为借款人履行《信托贷款合同》项下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7、信托财产专户的管理 (1)受托人承诺开设独立的信托专户(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本信托的一切资金往来只能通过该账户进行,账户信息见第四条第2款。 (2) 受托人划出资金应符合以下用途: ①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②信托费用:第八条约定的费用; ③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④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用途。 (3)信托财产专户的利息收入归信托财产。 8、保管银行根据其与受托人签署的《资金保管协议》的约定对信托财产专户进行保管与监督。 第七条 受益人 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一委托人是本合同项下的唯一受益人。信托计划成立后,受益人可以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第八条 信托计划费用的核算与支付 除非委托人或第三方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本信托计划信托费用 (1)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 (2)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 (3)监管人收取的监管费; (4)推介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居间服务费、财务顾问费、代理收付费用等); (5)信息披露费; (6)信托计划成立后所需日常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用、通讯费、差旅费、保险费、律师费、审计费、银行代理收付费、银行监管费等费用; (7)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交通费、餐饮费等费用; (8)信托文件、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信托成立时律师费,资金汇划费等; (9)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10)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1)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受托人无义务垫付信托费用。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信托费用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2、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分为固定报酬和浮动报酬 2.1固定信托报酬 2.1.1固定信托报酬按照每期信托单位的期限和规模计算、收取,在每期信托单位期限内,固定信托报酬按照信托单位设立时的信托资金总额的【2%】/年收取。 固定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如下: 固定信托报酬=∑(每期各类信托单位设立时的信托资金×【2%】×该期各类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365) 【其中该期各类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是指自该期信托单位设立之日至该期各类信托单位终止之日的天数(期间算头不算尾)】。 2.1.2受托人固定信托报酬的支付方式:固定信托报酬按照各类信托单位的期限,每年支付一次。如各类信托单位终止时仍有未支付的固定信托报酬的,在该类信托单位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1)在各类信托单位设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将第一笔固定信托报酬支付至受托人所指定的账户。 第一笔固定信托报酬=该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总额×【2】% (2)对于A类信托单位,在A类信托单位设立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将第二笔固定信托报酬支付至受托人所指定的账户。 第二笔固定信托报酬=A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总额×【2】% (3)在各类信托单位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固定信托报酬(如有)。 各类信托单位剩余固定信托报酬=该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总额×【2】%×该类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365 - 该类信托单位对应累计已支付的信托报酬 为避免异议,若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结果为正数,应当支付第三笔固定信托报酬,若计算结果为负数,已支付的固定信托报酬不予返还。 2.2浮动信托报酬 浮动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为: 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财产专户中货币形式的信托财产总额-受托人固定报酬和本条第【1】款第【2】项至第【11】项应付未付信托费用-按照本合同第【9】条第【2】款第【2.2】项规定计算的应付未付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之和。 如果根据上一公式计算结果为负或者为零,则该提取时提取的浮动信托报酬为零。 提取时间为:信托计划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取受托人浮动报酬。 2.3受托人有权按照本条上述条款之约定按时提取各期信托报酬,若在信托报酬提取日,信托财产专户货币资金金额不足各期应提信托报酬,不足部分由受托人于各期信托单位存续期间择机补充提取。 2.4受托人指定的接收信托报酬的账户为: 账 户 名: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张江支行 账 号:532903433610602 3、银行保管费 银行保管费按照受托人和保管人签署编号为【LJZXT[2012]-J-DK字第9号-07】的《陆家嘴信托·河北尚和商贸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的相关规定收取。 4、银行监管费 银行监管费按照受托人与监管银行以及尚和商贸签署编号为【LJZXT[2012]-J-DK字第9号-08】的《陆家嘴信托·河北尚和商贸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收取。 5、推介服务费 推介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居间服务费、财务顾问费、代理收付费用等,以实际发生时的费用为限,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 6、其他信托费用 指其他与本信托计划有关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发生和缴纳的费用,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财务、评估等中介机构服务费;为收回信托财产而必须采取诉讼、拍卖等手段所产生的相关诉讼费、律师费、资产评估和处置等费用;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等。其他信托费用于实际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 7、信托税费 信托计划运行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纳税,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受托人因违反信托合同和信托文件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得由信托财产承担。 在信托期限内,根据《信托贷款合同》或《抵押担保合同》,出现需要追加抵押物的情况而追加抵押的,由于追加抵押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不列入信托费用。 第九条 信托利益的分配 1、 信托利益的计算 全体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数额为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信托费用后的余额。即:信托利益 = 信托财产-信托费用-信托税费。 每一受益人获得的信托收益是指其获得的信托利益与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的差额,即信托收益=信托利益-信托资金。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根据其持有的份额而享有相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 类别 信托单位存续期 认(申)购金额 预期年化收益率 A1类 24个月 人民币100万元≦认(申)购金额<人民币300万元 10% A2类 24个月 人民币300万元≦认(申)购金额<人民币600万元 10.5% A3类 24个月 人民币600万元≦认(申)购金额 11% B1类 12个月 人民币100万元≦认(申)购金额<人民币300万元 9.5% B2类 12个月 人民币300万元≦认(申)购金额<人民币8,000万元 10% B3类 12个月 人民币8,000万元≦认(申)购金额 12% 受托人预计向每一受益人分配的信托利益为: 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信托资金实际使用天数/365; 如本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延长期内每一受益人可获得的预期信托利益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信托资金延长期实际天数/365。 受托人在此特别说明,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为对受益人可能取得的信托收益数额的估算,并非受托人对受益人可取得的信托收益所作的任何承诺。 2、 信托利益的分配 2.1 信托利益的分配原则 信托财产扣除信托合同规定的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和税费后的实际剩余部分均归全体受益人所有。 2.2 信托利益的分配时间和方式 2.2.1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每12个月分配一次,未分配完的信托利益在信托单位终止时分配。 2.2.2受托人预计向每一受益人分配的信托利益为: (1)各类信托单位自成立之日起满12个月时,该受益人预计取得的信托利益为: 该受益人持有的该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受益人持有的该类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该受益人持有的该类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365 【其中该受益人持有的该类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为该受益人持有的该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自信托单位设立之日至信托单位设立满12个月之日的天数(期间算头不算尾)】。 受托人将在该受益人持有的该类信托单位自设立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分配该信托利益。 (2)A类信托单位自成立之日起满24个月时,该受益人预计取得的信托利益为: 该受益人持有的A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受益人持有的A类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收益率×A类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365 - 累计已经支付该类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其中A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为该受益人持有的A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自信托单位设立之日至信托单位设立满24个月之日的天数(期间算头不算尾)】。 受托人将在A类信托单位自设立之日起满24个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分配该信托利益。 (3)各类信托单位终止(包括提前终止和延期终止)后,该受益人预计取得的信托利益为: 该受益人持有的该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 + 该受益人持有的该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受益人持有的该类信托单位适用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该受益人持有的该类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365 – 累计已支付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其中,该受益人持有的该类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系指自该受益人持有的该类信托单位设立之日起至该类信托单位终止之日的天数(期间算头不算尾)】。 受托人将在该类信托单位终止之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分配该信托利益。 (4)信托计划提前或延期终止的,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的范围分配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如果届时信托财产专户中的货币资金不足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的范围足额分配各类信托单位项下的全部信托利益,该等情形下,每份信托单位项下可分配的信托利益为“(该份信托单位项下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方法计算的未分配预期信托利益÷届时存续的全部信托单位项下按照本条第1款约定方法计算的未分配预期信托利益总额)×届时信托计划项下可供分配信托利益总额”。 特别提示,该预期年化收益率系受托人以交易对手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为前提而测算的预计数值,不代表受托人的承诺。 第十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1、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受益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受益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时,受让人必须是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3、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持本合同、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和有效身份证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处或受托人指定的地点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办理转让备案登记手续。 4、因继承发生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继承人应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公证书等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备案登记手续。 5、办理转让备案登记手续时,受让人应在受托人指定银行开立账户,用于接收受托人划付的信托利益,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受托人。 6、未到受托人处或受托人指定地点办理转让备案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将视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受益人为信托受益人,由此而发生的经济利益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因此而产生的责任由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受益人承担。 7、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转让信托单位面值的千分之一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受托人书面同意放弃收取转让手续费的除外);因继承发生的信托受益权转让,按照转让信托单位面值的千分之一的标准由继承人向受托人交纳转让手续费。 8、受益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第十一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但如果委托人将其获得的信息散发给任何第三方,导致信托计划的利益及/或受托人的利益可能受影响的,或利用该信息谋取不当利益的,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对其他受益人/或受托人的责任及后果。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6)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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